返回列表 發布時間:2020-05-02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畢業年度困難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困難高校畢業生積極求職創業,根據《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粵府〔2018〕114号)、《關于印發<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2015〕88号)和《東莞市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實施意見》(東府〔2018〕165号)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莞市内各普通高等學校的應屆畢業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應屆畢業生、預備技師班應屆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的應屆畢業生(以下統稱“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有就業願望并積極求職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按本辦法給予畢業年度困難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

(一)畢業年度内所在家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的家庭,下同);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

(三)在學期間獲得過國家助學貸款的。

第三條  本辦法的求職創業補貼标準為每人2000元,一次性發放。

第四條  申領補貼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畢業年度困難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附件);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需提交所在家庭在畢業年度内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證明材料(指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複印件屬殘疾人的,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屬國家助學貸款的,需提交國家助學貸款合同複印件;

(四)未參加東莞市社會保險或社保卡異常的人員需提供個人的銀行儲蓄卡或存折複印件。

第五條  補貼申領和發放程序:

(一)學校在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安排時間給學生集中申請,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以自願申請。

(二)學校在每年的4月10日前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将初審通過的補貼申請人員名單在學校内公示7個工作日。

(三)每年的4月20日前,學校将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員名單及申請材料進行彙總并報送至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報送材料包括《畢業年度困難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附件),《畢業年度困難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人員花名冊》,以及高校畢業生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和學校公示材料等。

(四)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内完成對學校報送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完畢由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将求職創業補貼撥付到申請人的東莞市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其他賬戶。

第六條  對于已獲得東莞市高校畢業生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含原一次性求職補貼)的高校畢業生,後因升學原因進入下一階段學習、再次畢業的,不再發放求職創業補貼。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規定申領補貼。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單位或個人,将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除追回補貼款外,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畢業年度困難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辦法》(東人發〔2018〕42号)同時廢止。

轉載:東莞理工學院就業指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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