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屆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補貼辦法(東人社發〔2019〕53号)
第一條 為鼓勵應屆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或中小微企業實現穩定就業,根據《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粵府〔2018〕114号)、《關于印發<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2015〕88号)和《東莞市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實施細則》(東府〔2018〕165号)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落戶東莞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在取得畢業證書後的12個月内,在東莞市内中小微企業或村(社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實現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按本辦法給予應屆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中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畢業證書上的發證時間起12個月以内的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享受本補貼政策。
第四條 應屆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補貼的标準為每人3000元,一次性發放。補貼的申領受理期限為按畢業證書發證時間起兩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領補貼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應屆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補貼申請表》(附件1);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四)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六)社保卡異常的人員需提供個人的銀行儲蓄卡或存折複印件。
(上述勞動合同、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畢業證書原件經當場核對後退回。)
第六條 補貼申領和發放程序:
(一)申請人持第五條所規定材料到各鎮街(園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公共服務登記并提出申請。
(二)鎮街(園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受理後,在5個工作日内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審,對通過初審的材料加具審核意見後,通過系統報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審核。
(三)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2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審核完畢由鎮街(園區)财政分局将應屆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補貼撥付至申請人的東莞市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其他賬戶。
第七條 本辦法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補貼實行公示制度,每月開始的10個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申領補貼情況,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補貼人員名單、補貼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規定申領補貼,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單位或個人,将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除追回補貼款外,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應屆大中專畢業生企業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東人發〔2016〕43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