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布時間:2020-04-03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辦法(東人社發〔2019〕54号)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小微企業在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作用,鼓勵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根據《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粵府〔2018〕114号)和《東莞市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實施細則》(東府〔2018〕165号)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莞市内小微企業招用已落戶東莞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6個月以上(含6個月)社會保險的,按本辦法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本辦法中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畢業證書上的發證時間起12個月以内的高校畢業生。

    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享受本補貼政策。

    第三條  小微企業申領補貼實行先繳後補,補貼标準為其所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費部分,補貼期限最長為2年。

    第四條 用人單位首次提出補貼申請應于應屆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領補貼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領應當提交的材料:

    1. 《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表》(附件1);

    2. 用人單位與招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 招用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 招用人員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 學生證原件及複印件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告知承諾書(處于畢業學年的畢業生提供)(附件2);

    6. 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複印件。

    (二)再次申領應當提交的材料:

    1. 《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表》(附件1);

    2. 招用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

    (上述勞動合同、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書、學生證原件經當場核對後退回。)

    第六條 申領補貼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持第五條規定材料到所在鎮街(園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就業登記并提出申請;

    (二)各鎮街(園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内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審,對通過審核的材料加具審核意見後,通過系統報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審核;

    (三)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2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審核完畢後,由各鎮街(園區)财政分局将補貼撥到用人單位基本賬戶。

    第七條  本辦法的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公示制度,每月開始的10個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申領補貼情況,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享受補貼人員名單、補貼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八條  同一用人單位招用同一人員,不能同時段享受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規定申領補貼,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單位或個人,将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除追回補貼款外,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用人單位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東人發〔2016〕44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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