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和幫扶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财社〔2014〕188号)及《關于印發<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2015〕88号)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15年及以後畢業的已落戶東莞的高校畢業生在東莞市内實現自主創業,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按本辦法給予自主創業者社會保險補貼。
自主創業者創辦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新招用已落戶東莞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按本辦法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本辦法中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畢業證書上的發證時間起12個月以内的高校畢業生。
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享受本補貼政策。
第三條 用人單位申請補貼實行先繳後補,補貼标準為其實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的保險費部分,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條 申領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領需提交的材料:
1. 《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表》(附件1);
2. 用人單位與招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 自主創業者及其招用人員的社保繳費明細賬(單);
4. 自主創業者及其招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 自主創業者及其招用人員的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6. 自主創業者及其招用人員的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7. 學校出具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證明材料(處于畢業學年的畢業生提供)(附件2);
8.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複印件。
(二) 再次申領需提交的材料:
1. 《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表》(附件1);
2. 自主創業者及其招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查驗後退回)。
第五條 補貼申領和發放程序:
(一)用人單位持第四條規定材料到所在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就業登記并提出申請。
(二)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内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審,對通過審核的材料加具審核意見後,通過系統報市人才管理辦公室審核。
(三)市人才管理辦公室在2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審核完畢由鎮街(園區)财政分局将補貼撥到用人單位基本賬戶。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時限為4個月内,即符合申領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從繳納當月社保的次月起計算的4個月内必須提交補貼申請,逾期不受理。
第七條 本辦法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公示制度,每月開始的10個工作日内在東莞市人才管理辦公室公共信息網公示上月的申領補貼情況,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人代表、享受補貼人員名單、補貼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八條 同一用人單位招用同一人員,不能同時段享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和用人單位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用人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申領補貼。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用人單位,将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除追回補貼款外,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東莞生源2008年及以後畢業的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辦法>的通知》(東人發〔2011〕23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