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全日制在校生自主參加技能培訓,提升就業創業能力,根據《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東府〔2015〕88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補貼對象指已落戶東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通過自費參加培訓或自學,于2016年及以後獲得本省頒發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且未申請政府其他形式培訓補貼的,自職業資格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請自主參訓補貼,每人每年隻能享受一次自主參訓補貼。
第三條 自主參訓補貼項目及标準參照《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财社〔2014〕128号)執行,具體項目以東莞就業創業服務網(http://jyfw.dg.gov.cn)公布的培訓補貼項目及标準為準,未納入目錄的培訓項目不享受自主參訓補貼。
第四條 申請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一)自主參訓補貼申請表;
(二)身份證原件(初次申請);
(三)戶口本原件;
(四)職業資格證書;
(五)全日制在校生在讀證明或畢業證書原件;
(六)未參加東莞市社會保險或社保卡異常的人員需提供個人的銀行儲蓄卡或存折複印件。
第五條 申領自主參訓補貼的程序:
申請人持第四條規定材料到戶口所在鎮(街)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人員登記并提出補貼申請。
(一)鎮(街)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内對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完畢,加具核查意見後報市就業管理辦公室審核。
(二)市就業管理辦公室在2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
(三)經核準的,由鎮街(園區)财政分局将自主參訓補貼撥到補助對象的東莞市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其他賬戶。
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及職業院校在校生自主參訓補貼實行公示制度,每月開始的10個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補貼情況,公示内容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及職業學校在校生名單、證書名稱、證書級别、補助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規定申領補貼。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單位或個人,将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除追回補貼款外,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東莞市人力資源局自主參訓補貼辦法〉的通知》(東人發〔2011〕17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