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和幫扶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财社〔2014〕188号)及《關于印發<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2015〕88号)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15年及以後畢業的已落戶東莞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按本辦法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享受本政策。
第三條 申請人申領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貼标準為其繳費5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條 申領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領需提交的材料:
1. 《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表》(附件);
2. 申領相應月份的社保繳費明細賬(單);
3. 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 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 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6. 社保卡異常的申請人需提供個人的銀行儲蓄卡或存折複印件。
(二)再次申領需提交的材料:
1. 《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表》(附件);
2. 居民身份證原件(查驗後退回)。
第五條 補貼申領和發放程序:
(一)申請人持第四條規定材料到戶籍所在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就業登記并提出申請;
(二)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内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審,對通過審核的材料加具審核意見後,通過系統報市人才管理辦公室審核;
(三)市人才管理辦公室在2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審核完畢由鎮街(園區)财政分局将補貼撥到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其他賬戶。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時限為4個月内,即符合申領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從繳納當月社保的次月起計算的4個月内必須提交補貼申請,逾期不受理。
第七條 本辦法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公示制度,每月開始的10個工作日内在東莞市人才管理辦公室公共信息網公示上月的申領補貼情況,公示内容包括:申請人名單、補貼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八條 申領人不能申領同一時段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
第九條 申請人要嚴格按規定申領補貼。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個人,将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除追回補貼款外,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東莞生源2008年及以後畢業的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辦法>的通知》(東人發〔2011〕23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