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标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複查
第八章 收費标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争、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室、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東莞理工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标代碼:11819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大學路1号,郵編:523808
莞城校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學院路251号,郵編:523106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内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東莞理工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東莞理工學院法國國立工藝學院聯合學院的學生在東莞理工學院和法國國立工藝學院同時注冊學籍、同時攻讀兩所大學,本科學習期間可前往法國國立工藝學院交流學習,所修學分兩校互認,學生符合畢業、學位授予條件将獲得東莞理工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和法國國立工藝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東莞理工學院粵台産業科技學院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選拔優秀學生并根據自願原則赴台灣相關專業合作高校學習一年,所修學分東莞理工學院予以認定,學生符合畢業、學位授予條件的獲得東莞理工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确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室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室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在廣東省外錄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曆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藝體類(含音樂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體育類)分别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在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願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确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願,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曆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後,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願,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後續專業志願。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對于沒有總分排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高考總分相同的情況下,按該省份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藝體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後,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後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内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高考改革錄取相關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須滿足該專業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錄取體檢标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标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号)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标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複查
第二十九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内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内,将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複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将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複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标準
第三十一條 本校收費标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号)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财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準執行。
普通類學費:文科類專業每生每學年5050元(人民币,下同),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每生每學年5710元,藝術類專業(含文化産業管理專業)每生每學年8000元。
東莞理工學院法國國立工藝學院聯合學院學費标準為每人每學年32000元,學生赴法國學習期間照常在本校繳納學費,住宿費和學雜費自理。
東莞理工學院粵台産業科技學院在本部學習期間執行普通類學費标準。學生赴台學習一年,學費、住宿費、學雜費等由台灣合作學校根據其相關标準收取(2022年台灣合作高校的學費收費标準約為每人每學年25000-35000元人民币,根據彙率變動而浮動,生活費、住宿費和學雜費未計入)。
住宿費:學生住宿由學校統一分配管理,根據不同住宿條件,松山湖校區住宿費每生每學年1000-1500元,莞城校區住宿費每生每學年900-1500元。
學生前往法國國立工藝學院、台灣合作學校學習期間的住宿費根據其規定收取。
如上級規定收費有調整,則按新批準的标準收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1.楊振甯獎學金
由東莞理工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設立。
2.優秀學生獎學金
(1)學校學生獎學金:一、二、三等獎學金,單項獎學金。
(2)企業獎學金:廣東光大獎學金、鴻發慈善獎學金、康華獎學金、新世紀獎學金、嶺南股份獎學金、方樹泉及方潤華獎學金、方譚遠良獎學金、黃錦弟音樂獎學金、李小瑤獎學金、盛茂源上德獎學金、新維思獎學金、東莞外商協會獎學金、ATL—東莞亨豐獎學金、百安石化獎學金、大乘建築人才獎學金、東莞得利鐘表有限公司優秀學生幹部獎學金、東莞松山湖(生态園)—生益獎學金、安士澳獎學金、中虹卓越獎學金等。
3.助學金
(1)國家助學金:按照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情況發放。
(2)企業助學金:李小瑤助學金、新維思助學金、鵬鼎控股助學金等,幫助家庭經濟困難且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完成學業。
4.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5.國家助學貸款
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可向生源地申請在校期間由财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
6.勤工助學、困難補助
學校設立校内外勤工助學崗位、困難補助等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不讓一名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9-22861919
傳 真:0769-22863170
電子郵箱:zsb@dgut.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dgut.edu.cn
第三十四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檢舉控告。
聯 系 人:梁志凱
監督電話:0769-22861983
傳 真:0769-22861983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讨論審查通過,适用于學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東莞理工學院授權東莞理工學院教務處(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一緻,則以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為準。
轉自:東莞理工學院招生辦